从公安交管部门了解到,3月份,本市有10名因酒驾、醉驾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或发生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驾驶人被列入“终生禁驾”名单。这些驾驶人除被追究相关刑事责任外,还依法被吊销驾驶证并列入“终生禁驾”名单。
本次公布的10名终生禁驾人员中,均为男性驾驶人,年龄最大的49岁,最小24岁。其中,有5人因交通肇事逃逸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5人因饮酒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警示案例:2021年8月某日晨间,在静海区旭华道附近,张某某驾驶小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后经交警调查取证,张某某因“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于2022年3月10日,被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同时被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将被公安交管部门予以终生禁驾。终生禁驾意味着“终生不得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能驾驶机动车”。被禁驾人员今后在任何地方都不能重新报考驾驶证,也不能重新取得驾驶资格。如被“终生禁驾”后仍开车上路,一经查处,将因“无证驾驶”面临罚款和行政拘留等处罚,而且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还将面临更加严厉的行政或者刑事处罚。
公安交管部门提示广大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肇事逃逸不仅浪费了救助伤者的宝贵时间,而且严重侵害伤者的生存权益。机动车驾驶人如遇交通事故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迅速报警,切不可心存侥幸逃离现场。特别要杜绝酒驾、醉驾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为了自己和他人安全,遵规守法文明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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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101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99条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以下拘留。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15条第3款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同时,《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中规定,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一次记12分。
●《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焦轩 黄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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