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安部成立大会上,部长罗瑞卿曾指出:“有些人认为公安工作不光明,和旧警察相提并论,这是不对的,是一种非无产阶级的观点,从形式上看是相同的,而从本质上看是完全不同的。”
为了与旧警察区别,1950年12月4日,罗瑞卿专门请示周恩来总理,建议将中国人民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统一称为“人民警察”。12月8日,周恩来批示同意后,公安部向全国公安机关发出《关于统一人民警察名称的通知》:“关于人民警察之名称,各地均不一致,且‘警察’二字在人民中的坏观念很深,特作如下规定:各种警察一律统称‘人民警察’,简称‘民警’,凡来往公文表册中均用此名称。”罗瑞卿反复强调“人民警察”要做人民的“勤务员”和“警卫员”,这也非常形象地体现了“人民警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为进一步密切人民警察和人民群众的关系,公安部还专门通过了“公安人员八大纪律、十项注意”,并规定每年年终或春节期间的一个月作为人民警察的爱民月。
自此,“人民警察”成为中国人民公安工作主体的鲜明称谓和显著标志,载入了中国警察史册。它集中体现了人民民主专政性质,从而与一切旧政权的旧警察区别开来。
(图文由中国警察博物馆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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