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五大关系

苑利:如何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五大关系

苑利: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国际亚细亚民俗学会第二届副理事长兼中方会长,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第九届副主席,中国农业历史学会第五届第六届副理事长,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民族文化遗产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中国农业学会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专家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民间文学大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并不是孤立的一件事,它会与方方面面发生联系。而如何处理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文物、典籍保护的关系,保护与开发的关系,传承与创新的关系,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积极吸外来文化的关系,以及政府保护与民间保护的关系,则是处理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周边诸关系中关键的关键。

01

如何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文物、典籍保护之间的关系?

在许多人看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词的提出,是相对于物质文化遗产而言的,所以,在他们眼中,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两种截然不同的事物便再自然不过了。但事实上,这是个误解。

在现实生活中,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不是截然不同的两种事物,而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即任何一种文化遗产——大到教堂,小到羹匙,都是由“物质”与“非物质”(制作工艺、技巧)这样两个方面共同构成的。它们就像是一个人的肉体和精神一样,相互依凭,难解难分。所谓“物质文化遗产”,就是艺人表演给人们看的那个节目,或是匠人制作出的那个成品;而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则是指深存于艺人或匠人头脑中的用于表演或是制作的各种技艺与技能。任何一种物质文化遗产都有“非物质”成分,而任何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也都具有“物质”层面的因素。纯粹的“物质文化遗产”或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存在的。习惯上我们将文化遗产解构为“物质”与“非物质”,“有形”与“无形”,只是出于研究与分类上的方便,而不是说文化遗产本身就是以这样两种完全不同的状态同时存在。更不能以此为依据,将文化遗产割裂成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并对它们实施分头保护。了解了这一点,我们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时,就可以通过搜集、整理、收藏文物的方式来保存传统技术与技艺了。

苑利:如何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五大关系

02

如何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之间的关系?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许多人一直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只能保护,不能开发。而许多错位开发,似乎也证明了这一点。故民间有“大开发大破坏,小开发小破坏,不开发不破坏”的说法。

难道非物质文化遗产真的只能保护,不能开发吗?对此,我们并不苟同。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产业化开发,大体可分为两种模式:

第一种是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当成开发对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经营;

第二种是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参照而进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开发。

它们的相同点是两者都是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赢利的。它们的不同点是:前者直接作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后者只是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某些元素,开发的好与坏,并不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造成直接影响。

下面,就让我们先来看一下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商品来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开发的可行性。

从表现形式看,非物质文化遗产大体可分为“可进入市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不可进入市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样两大类。如小戏、杂耍以及传统玩具、年画、泥塑、面塑、木雕、角雕以及刺绣品的制作等等,基本上都属于“可进入市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部分遗产原本就是市场经济的一部分,进入市场并不存在问题。进入市场,不但不会给这类遗产的传承带来负面影响,同时还会在利益的驱动下,获得更好地发展。某些同仁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能与市场接轨,否则就会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全面崩盘。这种担心,至少在这类遗产身上是没有任何根据的。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过程中,也确实有一部分遗产是不能进入市场的。如神话故事,民间歌舞,宗教仪式等等。这类遗产历史上便不曾进入过市场,也不具备进入市场的诸多条件。即或在人为干预下走进了市场,也很容易因原生环境的改变,而使其过早夭折。对于这类遗产的商业化开发,应该慎之又慎。说得更直白些,这类遗产应尽量远离市场。

当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什么都有可能成为商品。特别是那些处于准商业化状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更容易成为人们开发遗产的试验田。譬如,在偏远的少数民族地区,用于祭神、求爱、娱乐的歌舞,本是不具备商业价值的。但随着这些地区旅游市场的出现,歌舞表演很容易因市场的需要而变成商品。对此,我们原则上持肯定态度。尽管这样做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歌舞的原真性,过多过滥的表演也很容易让参演者失去原有的激情。但有传承总比没传承好。有传承,不但可以使当地人获得更多的经济回报,使之产生更大的内在动力,同时也避免了因村民外出打工而导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失传。但凡事必有度,对于那些比较严肃的祭祀仪式,我们还是应尽量避免过分的商业化炒作,以确保这类遗产的严肃性与纯真性。

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不难看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究竟能否进入市场,能不能从事产业化经营,决定权不在我们的主观意愿,而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规律自身。实践证明:只要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规律——原来走市场的继续走市场,原来未曾走过市场的尽量不要走市场,而介乎于两者之间者,在进入市场的过程中,则应谨慎从事——按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规律办事,通常都不会出现大的问题。

在分析了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商品直接进入市场化经营的利害得失后,让我们再来分析一下,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参照来进行产业化生产的可行性。如果说将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推向市场,有可能会造成对某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直接伤害,那么,仅仅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某些元素来进行商品化经营,则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响肯定会小得多。因为两者尽管都是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获利,但两者的着力点并不相同:前者的产业化经营,将直接作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而后者的产业化经营则只是借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某些元素而进行异地操作。从后果看,如果操作不当,前者很容易造成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周边生态环境的直接破坏,而后者由于不是直接作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所以即或操作失误,也不会给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带来直接伤害——譬如我们在将民间传说改编成电视剧,将传统戏剧搬上银屏,或是根据传统玩具创作新型工艺品,根据传统配方开发中成药生产的过程中,即或有所失误,也不会对源头文化带来负面影响。因为整个开发一直在下游进行。当下,一些同仁之所以对这类开发小有微词,原因即在于人们将这种大工业产生出的产品也当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其实,就像不能将当代仿品当成文物一样,我们也绝不能将这些工业化产品视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它只是一种文化产品,我们没有必要对它求全责备。

此外,由于这种大机械化生产的组织者是商人而不是传承人,所以在文化遗产产业化过程中,不存在商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这一人力资源的掠夺。身在异地的生产,也不存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原有环境的破坏。但是,由于这种机械化生产无法传承传统手工技艺,所以,原则上我们并不希望那些以原汁原味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天职的传承人,在传承传统手工技艺的同时,也参与到这种机械化生产中来。如果他们放弃了自己擅长的传统手工技艺,而一心谋求机械化生产,对于他们来说,无异于捡了芝麻,丢了西瓜。因为与机械化生产相比,传统手工技艺无疑更有价值。

从这个角度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虽然可以“同时并举”,但务必“分别实施”。如果我们将“保护”与“开发”这样两个完全不同的工作,放置在一个工作平台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不但会因保护的需要而受到种种制约,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也会因产业化开发而难保原汁原味。相反,如果我们将“保护”与“开发”放置在两个完全不同的工作平台上,并由不同的主体分别实施,则很容易形成保护、开发两不误的局面。例如,作为一个非遗项目,故事家在讲述故事时,首先要根据保护遗产的要求,将故事原原本本地讲述出来。因为哪怕是难懂的方言,污浊不堪的脏口,都要如实记录下来,而根本用不着考虑故事中所蕴含的商业价值,以及随之而来的商业开发问题。相反,如果我们在对文本进行科学整理的同时,还要兼顾这些传说故事的商业价值,则故事家势必会出于迎合市场的需要,而不得不对传说故事进行必要的加工。这样一来,不但故事的学术价值得不到周到保护,作为产业化开发的传说故事的艺术价值,也会出于种种“保护”意识的牵制而无法得到尽情发挥。其结果必然是两头不讨好。正确的做法是:首先,我们先将身处原生状态的民间故事按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标准保护、记录、整理出来。如果需要,则可再按照文化遗产产业化开发的标准,对其实施市场运作——或将这些口头流传的传说故事编成传说故事集,或将它们改编成电影、电视剧。这种按不同标准分别实施的结果,不但可以使身处原生状态中的传说故事得到更为精心保护与记录,同时也可以为它们的产业化开发,创造一个更为宽松的条件。因为此时的产业化经营,已经脱离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母体,无论怎样创新,都不会对源头产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造成致命伤害。可见,分而治之,无疑是化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产业化经营这对矛盾的一个非常有效的手段。

苑利:如何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五大关系

03

如何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创新之间的关系?

作为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两重性。一方面它是文物。它的价值就是深藏其中的各种信息——它的历史信息、文化信息、艺术信息、社会信息与科技信息。如保护不利而使上述信息尽失,非物质文化遗产就会沦落为普通的民俗事项。所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第一要义,就是要原汁原味地保护好它所具有的所有信息;但从另一方面看,非物质文化遗产又是一种活态的、一直生活在当代社会中的传统文化事项,是民众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如果我们的政府刻意固守传统而不希望它有任何的改变,则也很容易将民俗变成官俗,将活民俗变成死民俗,将真遗产变成伪遗产。因为世界上的任何一件事,都不可能一成不变。

那么,如何才能既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包含信息不致流失,同时又能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在当代社会中的活态传承呢?我们认为: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工作与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由头的文化产业创新,放置在两个完全不同的工作平台上分别实施,是解决这一难题的最好方法。举例来说,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小黄村民,他们的任务就是将从历史上传承下来的侗族大歌,再原汁原味地传承下去。在这个过程中,尽量不要作任何改动,更不允许来自政府、学术界与商界的干预(如一定要将侗族大歌改成美声唱法)。而作为中央或地方的演出单位,则完全可以在演出过程中,根据演出的需要以及当代人的审美需求,而对侗族大歌,甚至包括他们的队形、服装等做出一定程度的改动。也就是说,作为传承人,他们只能保护,只能原汁原味地传承,而不能有任何创新,更不能对原作进行各种人为的改编;而作为从事文化产业的经营者,则完全可以根据产业经营规律的要求,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不同程度的加工与改造。

苑利:如何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五大关系

04

如何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积极吸收国外优秀文化之间的关系?

一个民族要想实现跨越式发展,就必须善于从他人处汲取营养。汲取营养的途径当然很多,但基本路径无非有二:一是向本民族传统学习,即从先人那里汲取营养;二是向域外讨教,即从其他文明那里获取营养。中国虽然是个大国,但自古以来便不乏虚心向域外学习的传统。大汉的崛起,盛唐的振兴,无不是向域外文明学习的结果。而向本民族传统讨教,尽管历史上不乏先例,但从总的方面说,我们还缺少一定的文化自觉。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恰恰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向传统学习的机会。

域外文化是文明,传统也是文明,但两者不能相互替代。满清末年,提倡革新的人们很早便意识到了这一点。所以,在历经百转千回之后,最后还是提出了“中学为体,西学为用”治国方略——尽管这一方略还存在许多瑕疵。那么,秉持传统,保护传统,并善于从传统精华之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汲取营养,对一个亟待振兴的民族来说,究竟具有怎样的意义?

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民族的历史记忆,是一个民族历史与文化的重要载体,保护了它,就等于保护了这个民族的历史。历史的记忆有多种方式。如果将其简单地理解成文本或典籍,我们就会不可避免地在许多方面成为失忆民族。因为我们的许多记忆都保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中。在传统遗产,特别是这些遗产中之精华已经所剩不多的今天,我们确实有必要将这些遗产保护起来,传承下去,使我们不再成为一个失忆民族。

其次,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民族的文化DNA,是一个民族民族精神、民族传统、民族气节、民族特性的基因库。这是一个民族独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基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丧失将意味着一个民族的丧失。对于一个伟大的民族来说,不应该不关注。作为一个民族文化DNA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只存在于这个民族的传统文化之中。这是任何一个民族的文化——哪怕是多么先进的文化都无法代替的。因此,当一个民族的民族精神陷入迷茫,我们只能通过传统的回归,通过对本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掘,寻找到促使这个民族崛起的力量。20世纪70年代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对河姆渡、马王堆诸遗址所实施的大规模发掘,在重振民族精神,增进民族自信心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已经证明了这一点。

第三,传统也是一个民族文学创新、艺术创新、科技创新的源泉。源泉开掘保护的如何,将直接关系到一个民族文学、艺术与科技发展的后劲。创新与继承,看似矛盾,但实际上却是相辅相成的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就像树高是由根深决定的一样,一个民族文化创造力,艺术创造力、科技创造力的形成,也是由它对本国传统的继承程度与发掘深度决定的。这是因为作为保留有大量原生基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在保护物种基因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的野生动植物物种一样,在创造新文化的过程中,具有许多次生文化所不具备的天然优势。在这里,我们强调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目的就是想在现代化全面到来之前,建立起这样一个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将那些优秀但已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尽可能多地保护起来,传承下去。为今后中国新文学、新艺术、新科技的创造,为未来的艺术家、服装设计师、文学家、美术工作者、科技人员,保留下更多的,可资借鉴、可资参考的文化资源。俗话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尽可能多地保存一些珍贵的民族文化资源,对于一个民族来说,显然是十分必要的。否则,我们今后的新文化的创造,很可能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对本国传统文化进行切实可行的保护,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我们应该从长计议。

苑利:如何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五大关系

05

如何理解政府保护与民间保护之间的关系?

在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之前,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这样一个基本事实: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过程中,事实上存在着这样两个主体:一个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体,一个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体。

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主体”,就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或是传承群体,一个国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无论是民间文学、表演艺术的传承,还是民间技艺、传统节日的传承,主要是通过他们来进行的。

尽管时间已经进入21世纪,但要想原汁原味地保护好历史上传承下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我国历史上一直沿用的“民间事民间办”的传统,仍值得我们借鉴与继承。在中国传统农业社会中,除以村长、保长为代表的民事管理系统,即传统村落行政管理系统外,还存在着一个以社长、社首或是寨老、巫师等为代表的村落神事管理系统。这套系统主要负责村落的神事活动,祭神、娱神、迎神、赛会等带有非物质文化遗产性质的民俗活动,主要由这套系统来完成。自1949年以来,尽管中国社会经历了形形色色的政治运动,但截至目前为止,这套系统在民间社会中仍有相当程度的保留。只要我们承认民间社会是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最为重要的载体,并愿意充分发挥这一载体的作用,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并不是一件什么难事。充分利用民间的现有资源,不但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并使民间社会在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过程中,获得更多的文化认同。

除由艺人或匠人等组成的这个传承主体外,当然还存在着一个以政府为主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体。他们虽然游离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圈之外,也不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传承,但他们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过程中,同样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们的工作主要侧重在以下四个方面:

1.建立健全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政策保护体系;

2.建立健全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体系;

3.建立健全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金运作体系;

4.建立健全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组织管理体系。

以上这四大体系的建立,是中央政府有效组织、规划、建立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政策基础、法律基础、经济基础和组织基础。而各地方政府,除在各地建立起相应的地方性运作体系,以补充、细化中央之有关工作外,最主要的,还是积极推动、扶持、帮助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群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工作。但是,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局外人,各级政府部门即或热情再高,权力再大,也不能借助自己的权势来取代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位置,更不能以现行体制取代传统的传承模式和组织模式。

一个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工作进入良性循环状态的一个基本标志,是传承主体与保护主体能否各司其责。如果传承主体取代了保护主体——即民间艺人或是匠人拒绝政府的帮助与保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一种“花开花落两由之”的态度,任非物质文化遗产自生自灭,或是保护主体取代传承主体——政府凭借着自己的强势地位取代民间文化传承人(特别是在中国这样一个官本位社会中,只要政府愿意,它随时都可以取代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而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人)的地位,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随时都可能因参与各方职能的错位而受到来自体制层面的破坏。例如,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为发展当地旅游业,每年都会重金聘请外地导演培训本地村民。其结果不但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同时还因在编导过程中,加入大量外来文化成分,使许多当地少数民族歌舞失去原有魅力。这似乎也正应了几十年前鲁迅对姚克说过的那两句话:“歌、诗、词、曲,我以为原是民间物,文人取为已有,越作越难懂,弄得变成了僵石,他们又去取一样,又来慢慢绞死它” 。“士大夫是常要夺取民间东西的,将竹枝词改为文言,将‘小家碧玉’作为姨太太,但一沾他们的手,这东西也就跟着他们灭亡” 。几十年前鲁迅随口说出的两句话,无意中却点出了当前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症结所在。所不同的是,对当今民间歌舞、文学艺术施以改造的,不再是历史上的“士大夫”,而是今天的政府、商人,特别是他们聘请来的导演、画家或是什么文人。由于专业所限,目光所及,这些文化人并不清楚民间艺术的真正价值,但是,他们还是在政府的督促与金钱的诱惑下,将民间物一样一样地拿来,又一样一样地绞死。政府的权利实在太大,政府不懂的事情实在太多,所以,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热潮一浪高过一浪的大好形势下,一些地方出现“大保护大破坏,小保护小破坏”这样一种令人十分尴尬的局面,也就不难理解了。

总之,要想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首先便要承认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便是“民间物”的这样一个基本事实。只有承认了这样一个基本事实,我们才肯充分调动起民间社会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积极性,而不是鄙视民间,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取代民间。当然,我们主张“民间事民间办”,并不是说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只能袖手旁观。而是说作为保护主体的政府,一定要从根本弄清保护主体的职责,做好保护主体的工作。那种试图以政府取代民间,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采取大包大揽的做法,到头来只能将原汁原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改造得面目全非。

苑利:如何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五大关系

摘自:《赣南师范学院学报》2016年 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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