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随着科技与经济的发展,网络购物已经成为广大消费者们习以为常的购物方式。相较于传统线下购物,网购具备方便、快捷、多样化、价格优惠等诸多优点。通过网络购物,消费者可以在家中就能轻松地浏览和比较各种商品,不用受时间、地点等限制,同时还可以享受到更多的优惠和促销活动。
但是,除了正常的优惠促销外,网购平台也会出现上架标价错误商品的情形,这对于许多消费者而言是一种难得的“捡漏”机会。
然而,这种基于标价错误的“捡漏”是否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其购物合同能否成立是存在许多争议的。今天我们将以一起网购标价错误商品的案件为例,带大家深入了解这个问题。
案件
小陈在某网购平台下单购买了两台“智能家用扫地机器人”,单价100元,订单总计200元。在线付款后,小陈收到网购平台公司的回复邮件称:已经收到订单,确定了预计送达商品的时间,但有可能由于商品缺货等原因无法发货。同时,网购平台公司说明,仅确认收到订单,并不代表接受订单,只有发出发货确认的信息时双方之间的合同才成立。
小陈想将网购平台公司告上法庭。在诉讼中,公司称,将扫地机器人的价格标注为100元是系统操作错误,此价格并非扫地机器人的真实价格。商家未发货,并将相应货款退还给了小陈。
案件评析
本案中,网购平台公司在它的网站上发布了“使用条件”条款,该条款赋予了该公司单方面决定是否发货的权利,并免除了该公司因不发货而产生的违约责任。因此,首先需要确定该条款是否对双方产生了约束力。
如果该条款对双方有约束力,那么网购平台公司和小陈之间的买卖合同就没有成立。如果该条款没有约束力,则需要按照合同法中的要约和承诺的规则来确定网购平台公司所提供的商品标价页面的性质,即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并进一步确定双方之间的合同是否已经形成。基于这个判断,可以进一步确定网购平台公司应该承担何种责任。
根据法院的判决,网购平台公司在“使用条件”中明确规定,商品展示仅为要约邀请,而消费者下单则构成要约。只有在网站发出送货确认后,网购平台公司才构成承诺。消费者同意这些使用条件后,即表示双方已经达成了协议。因此,在消费者下单并付款后,在网站确认发货之前,双方并没有形成合同关系。由于网购平台公司没有确认向小陈发货,因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并未成立。
法院认为,在无法交付涉案商品的情况下,网购平台公司仍接受消费者的下单,并未告知消费者商品标价错误,这是不正确的行为,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由于网购平台公司单方面取消了订单,导致李尚辉失去了以100元价格购买扫地机的机会,因此网购平台公司应向李尚辉赔偿商品正常销售价格与100元之间的差价损失。
购物网站产品标价页面的性质
我国《民法典》第472条规定,要约的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而根据《民法典》第473条,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核心区别在于内容是否具体确定,而具体确定的构成要件被认为是区分二者的核心要件。对于某一具体商品的点击购买页面而言,这类页面通常包括待售商品的名称、规格、价款、支付方式等信息,这些信息均是具体确定的,因此符合要约内容具体且确定的要求。在国内外的法院裁判中,对于这一点基本上没有争议。
因此,在这个基础上,判断是否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关键是意思表示的发出者是否有意愿受其意思表示所拘束。通过观察主要购物网站的商品点击购买页面,可以清楚地看到突出标注的购买、拼团等点击按钮,并且在显著位置会写明送达地址、时间等要素。从第三方的角度来看,这些标注与说明都有较为明显的暗示商家“一经接受即成立合同”或愿意接受其表示所拘束的意愿。
当消费者将商品加入购物车后,购买页面上会出现要求消费者再次确认商品数量、配送地址、配送时间等信息,确认完毕后才能转到付款页面,在此页面,消费者可以选择不同的支付方式。
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经历了这一连串的购物流程,商家受到意思表示拘束的意图是显而易见的,否则正常的经济交往将受到严重障碍。因此,网购平台公司将其待售商品的详细信息陈列于其网站之上,应被认定为要约,消费者可以直接点击购买并支付价款,从而认定合同已经成立。
网购平台的“使用条件”是否属于格式条款?
现有各购物网站的规则中都包含了大量关于合同缔结的条款。在本案中,网购平台公司公布的“使用条件”中明确规定,通过该网站订购商品,网站上展示的商品信息只是要约邀请,消费者提出的订单才是要约。
此类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应当无疑,因而须受到我国《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电子商务法》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制。网购平台网站必须履行“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的义务。
若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未尽相应的提示说明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
商家可否主张“重大误解”撤销合同?
“重大误解”成立的必要条件之一是“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也就是说,只有在意思已经正确形成后的对外表示阶段发生的错误才可以被撤销。
然而,在网络交易环境下,区分错误发生的阶段存在一定的难度,尤其是在主张错误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的时候更为明显。在本案中,商品标价的错误是典型的标示错误,可以被撤销。因此,网购平台公司可以依靠重大误解来撤销合同,前提是它能够证明这个错误是纯粹的表示错误。
司法实践中的不同观点
关于现有的各网站规则中关于合同缔结条款的规定的效力及对当事人之间合同成立的影响,法院裁判不尽相同。有法院认为,此类规则的实质和后果是赋予了××公司单方决定是否发货的权利并免除了××公司不予发货的违约责任。也有法院认为,该约定并未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加重对方责任,符合法律规定。还有法院认为,条款内容没有违背公平原则,导致权利义务失衡,申请人可以根据个人情况选择是否接受协议条款。
在提示义务方面,有法院认为网站尽到了提示义务,因而该格式条款应对消费者发生效力。也有法院认为商家未就格式条款以合理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特别是没有在消费者提交订单之前予以明确提示",因而该格式条款视为未订入合同,也不发生效力。
在判断合同不成立的情形中,法院有认为存在缔约过失责任者,也有不支持继续履行而未论及缔约过失者;判断合同成立的情形中,法院有认为合同继续有效应当继续履行者,也有认为合同可因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而撤销者,还有认定为《消费者保护法》中的价格欺诈。
结语
我国法院在处理标价错误的案件中,对商家提供的商品标价页面的性质给出了完全不同的判断,有认为属于要约者,也有认为属于要约邀请者,由此也直接影响后续对合同成立与否的判断。
基于这样错综复杂的司法实践情况,身为消费者,在网购中利用标价错误“薅羊毛”、“捡漏”时购物合同是否成立是很难一概而论的。退一步说,即便合同成立,商家也能够通过主张“重大误解”而撤销合同。
我们不能鼓励或推荐任何不道德或非法行为,包括利用标价错误购买商品。如果在网购中发现了标价错误的商品,最好的办法还是与商家或网站联系,以确认价格是否正确,并遵守相关的购物规则和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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