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木按】东哥那点儿事不登大雅,但为了教学,就蹭个热点吧,普及一些古代法制常识也是有必要的。
京东掌门人刘强东明州事发,全民围观,好一出人间喜剧。
爱国者称,这是阴谋,是国际资本对我国企业的打击;
同情东哥者,以为是男人,哪有不犯错的;
谴责东哥者亦有之,但不过是私德不淑。
昨日(22日),网上曝出明州事件视频。
视频显示:席间刘强东并未与视频中黑衣女士坐在一起,也没有共同饮酒的过程;
黑衣女士带领刘强东到一间公寓,并主动挽起刘强东的手臂。
总而言之,视频是想证明刘强东没有强奸之故意。
相反是女子不检点,主动勾引东哥。
于是,一大群网友认为东哥是被“仙人跳”了。
什么是仙人跳?小编也是检索后才弄明白。
仙人跳是指一种利用猎艳心理给人设计圈套,骗人钱财的行为。粤语俗称“捉黄脚鸡”(此名称常见于港澳地区)。
真是涨知识!
不管东哥是否违背了黑衣女子的性自由意志,婚内出轨是实锤了。
假设东哥真的是被人引诱了,就没有责任了吗?
道德责任肯定是有的,对婚姻不忠诚。
有没有法律责任呢?婚内出轨这事在当前的中国,除了配偶要求离婚时作为过错一方要承担赔偿责任外,还真没什么责任。
当然,如果是党员干部,可能算违纪。
但如果东哥早出生70年,可就没这么“幸运”了。
生在民国:徒刑
1935年刑法第239条规定:“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
通奸为罪,且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时民国刑法规定了和诱罪。
第240条规定:“和诱有配偶者脱离家庭”,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惜,东哥没有生在民国。否则,真的有证据证明黑衣女子仙人跳,东哥还是可以翻身的。
生在明清:杖刑
《大明律·刑律·犯奸》《大清律例·刑律·犯奸》皆规定:“凡和奸,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刁奸者,杖一百。”
男女通奸,各打八十大板。东哥难免皮肉之苦。
生在唐宋:徒刑
《唐律疏议》规定:“诸奸者徒一年,有夫者徒二年”,“【疏】议曰: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
通奸男女,各处一年有期徒刑。黑衣女子是大学生,应该没有结婚,非有夫者。东哥难免一年牢狱之灾。
宋代,执行徒刑前要加杖,也就是先打一顿再服劳役。东哥不仅有牢狱之灾,还将受皮肉之苦。
生在秦汉:劳役刑
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故律曰……奸者,耐为隶臣妾。”故律是指秦律。因此,秦朝对于和奸罪的刑罚为耐为隶臣妾。
西汉初年《二年律令》始将通奸称为和奸,“诸与人妻和奸,及其所与皆完为城旦舂。其吏也,以强奸论之。”和奸中男女同罪,均完为城旦舂。
隶臣妾是男子为隶臣、女子为隶妾,即男仆、女婢。
城旦舂是男子筑城墙、女子舂米。
东哥难免将沦为奴仆或者被拉去出苦力,修长城。
那时候,可怜的奶茶妹妹会不会变成第二个孟姜女呢?
当然,秦朝还有一条法律更狠。“夫淫为寄豭,妻杀之无罪”,丈夫如果成为了一只夜夜不归、奸宿他人妻女的公野猪,妻子可以把丈夫杀死,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于是,奶茶妹妹可以手刃东哥。
生在西周:宫刑
《尚书·吕刑》记载:“宫辟疑赦,其罚六百锾,罚实其罪。”孔颖达疏引《尚书大传》云:“伏生《书传》云:‘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
男女双方不经过正当的婚姻程序而私相交合,处以宫刑。
宫刑,男子去势,没收作案器官。幸亏东哥晚出生了几千年~~~
生在北魏或蒙古国:处死
如果运气有点儿背,投胎到鲜卑人建立的魏,或者成吉思汗建立的蒙古国,那就有点儿不好玩儿了。
《魏书·刑罚志》:“男女不以礼交,皆死”。
《成吉思汗法典》规定:“男子与女子公开通奸或通奸被当场抓获的,通奸者并处死刑。”
投胎不好,东哥小命不保。
通奸应否为罪?
现代法治,和奸不为罪是主流。但不为罪,就可以乱来吗?
不为罪之后,我们的社会道德规范有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还应当注意的是,英美通奸不为罪,但是人家还有宗教规范和文化在那里约束着呢。
生在共和,和奸不罪,东哥何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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