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为加强全省文物安全防范,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养,推进文物安全工作提质增效,根据平时检查遇到的问题,甘肃省文物局整理了文物安全基础常识,在局微信公众号开设专栏每周进行推送。
灭火器的检查与维护
一、一般规定
(一)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应影响人员安全疏散。当确需设置在有视线障碍的设置点时,应设置指示灭火器位置的醒目标志。
(二)灭火器的检查与维护应由相关技术人员承担。
(三)每次送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超过计算单元配置灭火器总数量的1/4。超出时,应选择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替代,替代灭火器的灭火级别不应小于原配置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四)检查或维修后的灭火器均应按原设置点位置摆放。
(五)灭火器应定期维护、维修和报废。需维修、报废的灭火器应由灭火器生产企业或专业维修单位进行。
二、检查
(一)进场检查
1.灭火器的进场检查
(1)符合市场准入的规定,并应有出厂合格证和相关证书;
(2)铭牌、生产日期和维修日期等标志应齐全;
(3)类型、规格、灭火级别和数量应符合配置设计要求;
(4)筒体应无明显缺陷和机械损伤;
(5)保险装置应完好;
(6)灭火器压力指示器的指针应在绿区范围内;
(7)推车式灭火器的行驶机构应完好。
2.灭火器箱的进场检查
(1)应有出厂合格证和型式检验报告;
(2)外观应无明显缺陷和机械损伤;
(3)应开启灵活。
3.设置灭火器的挂钩、托架应符合配置设计要求,无明显缺陷和机械损伤,并应有出厂合格证;发光指示标志应无明显缺陷和损伤,并应有出厂合格证和型式检验报告。
(三)日常检查
1.灭火器的配置、外观等应按要求每月进行一次检查。
2.日常巡检发现灭火器被挪动,缺少零部件,或灭火器配置场所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等情况时,应及时处置。
3.灭火器的检查记录应予保留。
三、送修
(一)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露、被开启使用过或符合其他维修条件的灭火器应及时进行维修。
(二)灭火器的维修期限应符合下表规定。
灭火器的维修期限
四、报废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灭火器应报废:
1.筒体锈蚀面积大于或等于筒体总面积的1/3,表面有凹坑;
2.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
3.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
4.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现象;
5.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灭火器;
6.不能确认生产单位名称和出厂时间,包括铭牌脱落,铭牌模糊、不能分辨生产单位名称,出厂时间钢印无法识别等;
7.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
8.被火烧过。
9.出厂时间达到或超过下表规定的最大报废期限。
(四)灭火器报废后,应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进行更换。
——参考资料:《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
灭火器的配置设计,须执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甘肃省文物局安全督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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