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朱莉
“这是管制刀具,你知道吗?携带就是违法的,按照法律规定,我们要收缴,希望你配合一下,你坐地铁也是希望更安全呀,是不是?”在地铁公园前站J出口的警务室里,广州市公安局公交分局越秀公园站派出所四级警长曹学成正在耐心跟一名乘客解释。
记者18日从广州警方了解到,自今年10月10日广州地铁分批、分阶段逐步实施X光机安检以来,没有发生刑事案件和较大治安案件,诸如管制刀具、防狼喷雾、易燃易爆品等安全隐患都被拦在安检机、安检门外。
每天安保警力4500多人次,客流高峰期启动“人检+安检”
广州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副局长吴耀武介绍,目前,每天投入地铁的安保警力共达4500多人次。
广州地铁安检点的设置都结合车站原有的空间结构和客流导向,均设置在车站内,在进站客流高峰期,安检点容易出现排长队等候安检的情况。
为此,公交分局对安检点的客流进行严密监控,并根据客流情况适时报请市公安局启动“地上地下”联勤联动,协调地面所在区公安分局派员加强人流疏导管控,及时疏导客流。
吴耀武透露,下一步,公交警方将会同地铁集团组织人员对各安检试点车站的容纳候检人数规模和过检速度进行测算,对出现大客流的站点,适时启动安检“3+3”模式。“在人流多的时候,如早晚高峰,根据各站点客流情况,用‘人检+安检’的办法提高通行速度。”
8天查获禁带品2618件,超95%为发胶、摩丝、驱蚊水等
带驱蚊水、防晒喷雾、指甲油、止汗喷雾坐地铁?NO!
今天下午,记者在广州地铁公园前站D出口的安检机旁看到,从6时至17时,公园前地铁D出口的安检点已经查获管制刀具、禁带品共14件。其中,有6件为美工刀片、弹簧刀等管制刀具,8件为止汗喷雾、剃须泡、防晒喷雾、香氛等压缩气体或含酒精类的日用品。
“止汗喷雾、防晒喷雾、剃须泡等,属于密封瓶装压缩气体类,高温下有易燃易爆的隐患,属于地铁禁带物;而香氛则是由于含较多酒精,有易燃易爆的风险,也属于禁带物。”吴耀武告诉记者。
据统计,10月10日至10月17日,启动安检升级的20座车站,累计查获各类禁带品2618件,其中超过95%为发胶、摩丝等日用品;同时查获管制刀具、违禁品等物品33件。
“女性乘客容易误带一些禁带品,比如发胶、摩丝,还有指甲油、驱蚊水、花露水、洗甲水、防晒喷雾、防狼喷雾等。”吴耀武告诉记者,“对于这些乘客,我们一般会劝其自弃禁带品,或转乘其他交通工具。而对于携带管制刀具等违禁品的乘客,我们则依法予以没收。”
过机安检,携带液体是否都要喝一口?
记者留意到,在安检口,还专门设置有一台“液体安检仪”,安检发现的液体,除了“喝一口”外,也可以通过液体安检仪“秒检”。
记者拿出一瓶瓶装矿泉水,安检员将矿泉水瓶对准可检测透明包装的激光检测口,不过1秒的功夫,检测仪就显示出检测结果“安全”。
液体安检仪还设有不透明包装安检口,如保温杯装的液体就可以采样后放入安检口,也可“秒检”。
广州地铁实施X光机安检阶段安排
第一阶段:10月10日至10月14日,在纪念堂站、公园前站、广州火车站站、厦滘站、珠江新城站、天河客运站等6座车站试点X光机安检。
第二阶段:10月15日起,在纪念堂站,公园前站,广州火车站站,厦滘站,珠江新城站,天河客运站站,东湖站,万胜围站,坑口站,滘口站,东山口站,广州东站,体育西路站,三元里站,广州南站,小北站,团一大广场站,海珠广场站,机场南站,广州塔站等20座车站实施X光机安检,安检时间与运营时间一致。
第三阶段:11月30日前地铁线网全部车站全面实施X光机安检模式,安检时间与运营时间一致。
禁止携带如下物品乘坐地铁:
一、枪支、子弹类(含主要零部件):
1、公务用枪: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
2、民用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等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
3、其他枪支:钢珠枪、道具枪、发令枪等。
4、上述物品的样品、仿制品。
二、爆炸物品类:
(一)弹药:各种炸弹、炮弹、地雷、手雷、手榴弹等。
(二)爆破器材:各种火药、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及含有炸药的成品、半成品装置等。
(三)烟火制品:各种烟花爆竹、发令纸,各种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各种含有焰火药的玩具等。
(四)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管制器具及具有一定杀伤力的其它器具类:
(一)管制刀具: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符合《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的单(双)刃刀及其他刀具。
(二)警棍、催泪器、催泪枪、电击器、电击枪、弓、弩、防卫喷雾器等。
(三)射钉弹、发令弹等含火药的制品。
(四)菜刀、砍刀、美工刀等刀具,锤、斧、锥、铲、锹、镐等工具,矛、剑、戟等,以及其他可造成人身被刺伤、割伤、划伤、砍伤等的锐器、钝器。
(五)警棍、手铐等军械、警械类器具。
四、易燃易爆物品:
(一)高压气体容器:各种用于盛装高压气体的气瓶。包括氢气瓶、氧气瓶、氮气瓶、氦气瓶等。
(二)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氢气、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气、氟利昂、氧气(供病人吸氧的袋装医用氧气除外)、水煤气等。
(三)易燃液体: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的制品等。
(四)易燃固体: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发泡剂H等。
(五)自燃物品: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等。
(六)遇湿易燃物品: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
(七)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高锰酸钾、氯酸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双氧水等。
(八)2000毫升(含)以上白酒,5个(含)以上打火机,10盒子或200(含)以上火柴,以及其他包装上带有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标志或提示信息的日常用品类(如花露水、洗甲水、发胶、摩丝等)。
五、毒害品,包括:
氰化物、砒霜、剧毒农药等剧毒化学品以及硒粉、苯酚、生漆等具有可燃、助燃特性的毒害品。
六、腐蚀性物品,包括:
盐酸、氢氧化钠、汞(水银)、氢氧化钾、硫酸、硝酸、蓄电池(含氢氧化钾固体或注有碱液的)等具有可燃、助燃特性的腐蚀品。
七、放射性物品:
放射性同位素等。
八、传染病病原体:
乙肝病毒、炭疽杆菌、结核杆菌、艾滋病病毒等。
九、其他危害列车运行安全的物品:
如可能干扰列车信号的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不能判明性质可能具有危险性的物品等。
十、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禁止持有、携带、运输的物品。
责编|胡晓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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