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话”这个名称,是清朝末年“切音字运动”的积极分子朱文熊提出的。他在1926年写了一本叫《江苏新字母》的书,把汉语分成三类,其中之一就是普通话。他还注明:普通话是“各省通用之话”。当时人们又称“普通话”为“蓝青官话”。元明清以来,北京一直是全国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各地赴京应考、做官、经商的人很多,天长日久,他们也学会了普通话,但他们的北京话,却有多少杂有地方口音,人们就用“蓝青”比喻它(“蓝青”比喻不纯粹)。开始,这种话只能在官场使用,所以称“官话”。后来,会说官话的人越来越多,称官话不合适了,民国初年又有了一个新名:国语。 “国语”名称行不通。瞿秋白就反对过。解放后,人民政府非常关心汉字改革工作,不仅使“普通话”有了严格的内涵与规范 (即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京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的现代汉民族共同语),而且把推广普通话作为文字改革的一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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