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购万元松茸,两年过期后发现含农药起诉卖家,法院判了

男子高价购入冻干松茸,在超过食品保质期后,通过检测发现了食品安全问题,遂将卖家告上法庭。这些松茸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法院将如何认定以过期食品为检材的检测报告?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介绍,刘某某分三次在某超市购买了由第三方公司生产的冻干松茸,共花费12000余元。购买时外包装标示显示该产品适用于食用菌及其制品标准,保质期为18个月。

2年后刘某某对产品质量心存疑惑,将其交给专业机构检测,发现产品中含有“稻脚青”及“福美胂”(“稻脚青”和“福美胂”为两种农药名称),且总砷含量严重超标。刘某某认为松茸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遂将卖家某超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定退一赔十。

被告某超市辩称,原告提供的部分检测报告曾在案外人的他案诉讼中作为证据提供,就原告的检测报告而言,检测机构没有检测资质,样品送检时已过产品保质期,检测方法没有法律依据,检测报告没有公信力。

被告作为经营者在销售涉案产品前对生产企业的资质、合格证等证明进行了审查,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不存在明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仍进行销售的情况,不应承担十倍赔偿责任。

第三方公司述称:原告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身体受到了伤害,也没有证据证明涉案产品是在被告处买走的,无法确定原告的购买途径。

原告提供的检测报告的检测机构没有检测资质,报告没有法律效力。

食品中的总砷指标包括无机砷和有机砷,应当检测有机砷,总砷中的有机砷比较多,比如海鲜中有机砷的含量较高,但对身体无害,所以国家规定都是检测海鲜的无机砷含量。

经审理,法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购物小票、发票等证据,及双方的陈述,可以确定原、被告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有效。

本案中,据查明的事实表明,原告提供的多份检测报告在送检前、送检时均过产品保质期,不具有公正价值,原告提供的产品含“福美胂”“稻脚青”的检测报告,因相关成分无国家检测标准,检测机构无资质认证,检测方法为实验室方法,报告的比对样品为检测机构境外购买,所以该报告缺乏参考价值,法院对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

另法院认为,被告已经尽到了销售者的审慎查验义务,无须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刘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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