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锋和柳莹(均为化名)中学、大学都是同学,在2013年,二人登记结婚,2016年8月生育一子。经过共同奋斗,他们二人开办了公司,买了房、置了车,经济条件越来越好,夫妻感情也随着时间的流逝而愈加深厚。不料,天降横祸,2019年6月14日,一场突然的意外降临到这甜蜜的三口之家。蒋锋在一次去福建出差的路上因为车祸撞伤颅脑而昏迷不醒。被送回南昌后,经南昌一家医院全力抢救和治疗,蒋锋仍然一直处于植物人状态。医生认为,蒋锋苏醒的可能性极小。这样的生活持续了两年后,让柳莹感到疲惫和乏味,于是,2021年下半年,柳莹认为自己为抢救和治疗丈夫,已经倾尽了家庭所有财产,且精神上也承担了极大的压力,于是一纸诉状递交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在一审诉讼中,蒋锋代理人认为,一方成为植物人,另一方是有扶养义务的,不能因此通过离婚来逃避扶养义务,植物人状态并不当然代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相反,健康的一方应该在此时尽力照顾对方,而不能就此解除婚姻关系来免除自己的扶养义务。如果判决二人离婚,等于赞同健康的一方“扔包袱”,把扶养丈夫的义务丢给他人,这是不合法的。 一审法院采纳了蒋锋代理人的意见,判决不准二人离婚。接到判决后,柳莹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蒋锋已经进入“植物人状态”,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柳莹要求与蒋锋离婚,符合法律规定,应该予以支持。法院同时支持了她自愿抚养儿子和承担日后医疗费的要求。 于是,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改判准予二人离婚。
在植物人的离婚问题上,我国的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个案的判决结果大相径庭。但是,是不是一旦发生不幸,在对方死亡之前,就没有可能解除婚姻关系了呢?我们认为不是。我们虽然倡导夫妻作为长期生活伴侣,应当互相恩爱,相互扶持。特别是在一方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没有固定收入等情况下,有经济能力的一方更应主动承担扶助和供养义务。但是,如果一方已经提出和植物人配偶离婚,则证明双方已无再共同生活下去的可能,判决不离婚的效果并不一定会比判决离婚的效果好。
案例中的丈夫蒋锋因为不幸的事故成了“植物人”,妻子非常尽心尽力地照顾了他两年多的时间,但是,毕竟名存实亡的夫妻生活使得妻子无力招架,提出离婚也是情有可原。
然而情不能代替法。我国法律规定夫妻离婚的法定理由就是“夫妻感情破裂”。一审法院认为植物人状态并不当然代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判决不准二人离婚。二审法院准予双方离婚的原因是认为蒋锋成为植物人之后,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应该可以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柳莹已经尽了相应的义务,而且承诺支付蒋锋的医疗费用,承担抚养儿子的义务。她起诉离婚从法律上看也完全符合规定。
结婚自由、离婚自由是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有提起离婚诉讼的权利。在一方成为植物人的情况下,其实,婚姻的自然基础已经不存在了。我们再来看一条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者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且难以治愈的”等规定,可以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
因此,,对方如果成为植物人,健康的一方仍然有权利提出离婚。案例中的丈夫蒋锋变成了植物人,无法再履行夫妻生活义务,妻子柳莹要求离婚我们认为是完全正当的,符合法律规定情节。
在对植物人提起离婚诉讼的时候,应该要向法院强调因为对方的病重状态而使得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的事实,从而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这类案件往往是因为扶养问题才难以判决,我们也发现,确实有部分人会通过离婚来逃避扶养义务,所以,在此类案件的审理中,涉及到植物人一方的扶养问题,可以适当使健康一方承担一定的继续扶养义务(比如判决一方仍然要承担一定的医疗费用等等), 这样就可以很好的解决婚姻问题和扶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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