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庭暴力相关知识

反家暴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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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自2016年3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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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是每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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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范围是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还强调,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也参照该法规定执行,这意味着同居暴力也被纳入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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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特点:具有隐蔽性。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中,受害者往往因为“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束缚而忍气吞声,施暴者变本加历,同时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在一起,朝夕相处,施暴者可充分选择作案时间和手段,很容易实施暴力。具有较大的危害性。由于家庭暴力的隐蔽性导致受害人一般处于无助状态,施暴者的行为不受控制而容易走向极端,导致恶性案件的发生。另外,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不稳定也影响社会的安宁,家庭暴力使很多家庭走向破裂,受害妇女身心受到摧残,孩子心灵遭受创伤,容易引发恶性犯罪和一系列社会问题,具有时间上的连续性和渐近性。家庭暴力一般都不是一日突起,往往日积月累,其中的一些恶性案件也是拳打脚踢而慢慢演变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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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家暴时,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其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此外,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法院起诉。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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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此外,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法院应当依法对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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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当事人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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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保护令包括的措施有: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提出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院应当受理且应在72小时内作出裁定,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一旦法院作出人身保护令裁定,便会协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单位协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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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院应当给予训诫,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还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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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应保存证据,家庭暴力以加害行为人连续性以及损伤的隐蔽性为主要特征。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应在48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报案,并请求他们开具验伤通知书,到指定的医院验伤,或到司法鉴定机构做鉴定。在验伤鉴定后应保存好医院的诊断证明和鉴定结论,如果是通过多次的验伤或鉴定,应将每一次的医院诊断证明和司法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保存好,无论是轻微伤还是重伤,留下这些证据有利于今后有关部门处理此事。如施暴者用的凶器、木棒、铁棍或其他危险物品,上面留有施暴者或受害人的痕迹如血迹、指纹等,可以作为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

面对家庭暴力

我们必须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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