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2月1日19:55,四川省重庆轮船公司乐山分公司“川运21”轮和重庆长江轮船公司“长江02023”船队在长江上游万县港区水域上行驶过程中相遇后发生碰撞,“川运21”轮碰撞后不到30秒即翻沉,“川运21”轮船上乘客和船员149人全部落水,77人获救生还,死亡72人,其中71人下落不明,“长江02023”船队散队,轻度受损,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350万元。
一、事故发生经过
1月31日19时,“川运21”轮自宜昌启航,次日抵达万县港中心,囤船下客后续航。因为有几名旅客漏下,与左岩旅游码头上停靠的“东方之星”客轮联系,并靠上该轮外档,让漏下的旅客下船。2月1日19:52,“川运21”轮离开“东方之星”客轮,顺左岩上行驶至万县港第12码头中部。19:53,因为忽视了瞭望,挂舵工突然发现沿着千金石上行的船队方向有船,当班大副发现探照灯柱时已经来不及避让。19:55,左舷中后部和“长江02023”船队的“甲0533”驳右首部碰撞,随即翻沉。
二、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直接原因:当事两船的船舶技术状况、船员资格及装载情况都不存在问题,均处于适航状态。在紧迫局面的构成过程中,“长江02023”船队属于顺航道正常的上行船,“川运21”轮属横越过河船。按照《内河避碰规则》第二章第二节关于机动船横越的航行和避碰行动原则的规定:机动船在横越前应当注意航道情况和周围环境,在无妨碍他船航行时,按规定鸣放声号后方可横越。但当班驾驶员只看前方,根本没观察到左舷情况,也没有这种意识,在不鸣放声号提示周围船舶注意的情况下过河,完全没有进到横越船的义务,这是导致紧迫局面构成和碰撞事故发生的主要直接原因。
“川运21”轮在整个过河过程中没有保持正规瞭望和使用安全航速,致使发现“长江02023”船队时已经难以采取避让措施,也是导致碰撞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长江02023”船队在发现“川运21”轮及其动态的情况下,对局面的碰撞危险估计判断不够充分,没有使用安全航速、避碰措施不够及时有效,也是构成紧迫局面和碰撞危险的直接原因之一。
事故间接原因:一是规章制度执行不严,二是公司安全管理和平时督促检查不力,三是安全意识和职业道德教育需要加强。
三、事故责任追究
“川运21”轮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方面,负有主要责任;“长江02023”船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方面,负有次要责任。当事双方当班驾驶员素质较差,责任心不强,安全意识淡薄,直接导致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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