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1月21日讯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昨日发布关于王喜海等六名被告人故意伤害民警曲玉权致死一案的情况通报。通报称,六名被告人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通报中指出,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太平庄派出所民警曲玉权依法履行职务时,各被告人采取厮打等手段阻挠,导致曲玉权冠心病急性发作死亡,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各被告人并无追求曲玉权死亡的主观故意。一、二审法院充分考虑各被告人袭警应从重处罚等多方面因素,判处各被告人十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本案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2017年1月27日,哈尔滨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报案,称有人在其经营的KTV进行打砸。民警曲玉权、李振东欲将涉嫌违法的行为人丁景阳带回派出所调查时,王喜海等人暴力拦阻。17时14分,哈尔滨市急救中心赶到现场,发现曲玉权呼吸心跳已停止,经采取急救措施后,确认曲玉权死亡。
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指出,曲玉权符合在患有冠心病的基础上,由于被人厮打致多处软组织损伤、剧烈活动等因素引起冠心病急性发作死亡。2018年9月,道里区法院作出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喜海等六名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等罪,分别判处十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66万余元。
宣判后,六名被告人均不服,以本案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8日作出二审裁定,认为六名被告人所提上诉理由不成立,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评查认为,被害人曲玉权依法履行职务时,各被告人采取厮打等手段阻挠其执行公务,导致曲玉权冠心病急性发作死亡,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严惩。但从王喜海等人实施犯罪行为所使用的手段、工具和打击部位及伤害程度,包括法医鉴定意见等方面来看,各被告人并无追求曲玉权死亡的主观故意。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通报中指出,一、二审法院在定罪、量刑时已充分考虑了各被告人袭警应从重处罚的因素及其他情况,并结合各被告人的暴力加害程度和地位、作用,判处各被告人十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符合罪责刑相一致原则。本案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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