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施工单位成本负责人和我讨论个事,这个epc项目承包合同约定是按现行清单定额组价后下浮6%。为了满足epc合同计价要求,评审清单价没有暂列金、专业工程暂估价,没有甲供材料等。施工单位说最后不应该在总价栏编辑公式进行下浮,而应该单价逐项下浮。我告诉他,对于这个项目来说,两者的结果是一样的。可她始终不同意,而且很坚定,声称他们已经做过测算,结果不一样。我让她第二天到我办公室看看他们如何测算的,她坚定的说不用了,万分肯定她是正确的。说了一大堆理由,什么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应该下浮,规费不应该下浮,公司是足额交了的。不管我怎么给她说原理,反正就是坚持自己是正确的。毕竟她要年长些。
我们说国家相关规定在投标报价时,安全文明费和规费是不可竞争费,投标时不允许下浮(一般直接给定金额或者费率)。而且招标清单一般还会有暂列金,专业工程暂估价,当然不允许你总价下浮,因为总价下浮后,上述几种费用也会跟着打折,这是不允许的。总金额和下浮率存在y=a+bx的线性关系。但是我们应该注意,这个只是在投标阶段不允许动这些金额,而结算时,也是要按规定计取得,计算口径永远是一致的。
而对于只有分部分项费用,措施费用,安全文明费,规费,税金(没有暂列金,专业工程暂估价,甲供材料等)的这种项目,不管是单价下浮还是总价下浮,其结果都是一样的。就是一个y=kx的关系。
而前些年四川日报招标比选网的固定价招标,很多都是以控制价下浮5%或7%作为一个固定总价包干,这种做法是极其不规范的。因为我们发现很多项目固定总价里面经常含有暂列金,甚至是专业工程暂估价。给结算和审计带来很大的麻烦。
以上是我对综合单价下浮和总价下浮的理解,各位有什么不同看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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