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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摘要】
月圆之夜,橘园再次响起了惨叫声。
“不要……住手!”
17岁的小芳从工厂下班回家,她骑着自行车走在橘园小路上,忽然被一个男子从背后扑倒在地。
那人死死摁住她,撕扯她的衣服。小芳拼命挣扎,可她的力气比不上成年男子。很快,她的衣服被扒得七零八落,接下来发生的一切令她痛不欲生。
当小芳披头散发、衣衫不整地回到家时,她的父母看见女儿这副惨状,既心痛又愤怒。
小芳哭着将遭遇告诉父母,父亲眼看女儿受辱,悲愤交加之下,一夜白了头发。
这个传统的农村,发生这种事,对于未婚少女是莫大的耻辱。
小芳的父母不知如何是好,只能试图把这件事压下来,然而小芳诉说的事实太令人发指,她的父母终究还是决定报案。
随即,警察来到小芳家,民警详细记录了小芳的遭遇,同时也在橘园附近寻找线索,在距小芳被袭击的地点不远处,警察发现一只不属于小芳的女士鞋。
这说明,小芳可能不是这个色魔的第一个受害者。为调查此事,民警开始秘密访谈本地村民。
起初,村民都说没有听说村里发生过这样的事。然而民警很快从一个村民口中问出了决定性的信息——村里还有另一个女孩小梅(化名),自从三个月前开始就再也没出过门。
村民说,小梅脸上有很多可怕的抓痕。得到这个线索,警察第一时间来到小梅家。小梅开门后,警察看到她满脸抓痕,神色慌张。
经民警细致询问,小梅终于吐露三个月前自己也在橘园被人侵犯的经历。她原本不想说出来,生怕被人笑话。在农村,女孩一旦失身,往往会遭受流言蜚语。
但看到小芳也遭遇同样的不幸,她终于鼓起勇气说出了实情。
随着这个突破,警方终于意识到,这已经不是单纯的强奸案,而可能是一起由同一人所为的系列强奸案。
为了早日抓获这个歹徒,一位女警杨敏毅决定冒险出马,假扮成村姑到橘园 引诱罪犯。
那是一个无月的黑夜,杨敏毅独自一人来到橘园。她穿着破旧的衣服,推着一辆破自行车,步履蹒跚地走在月色下。
忽然,一双粗鲁的大手抓住了她的肩膀!“你去哪里?”一个男人贪婪的声音在她耳边响起。
杨敏毅心中一惊,但很快镇定下来。她假意挣扎几下,然后轻声哀求:“大哥,放过我吧,我还要回家照顾生病的母亲……”
那男人狞笑一声,更用力地扯住她的手:“跟我来!”就在他要将杨敏埋推倒在地时,杨敏毅猛然发力,反剪住他的双手:“你已经犯法了,立即投降!”
那男人骇然失色,想要反抗,但杨敏毅功夫了得,他很快就被摁在地上制服。这时,埋伏在四周的警察也纷纷出现,将他绑起带走。
来到罪犯的家里,警方很快就找到了关键证据——嫌疑人包里装有多件女性内衣,其中就有小梅和小芳的。
这名男子被证实就是连环强奸案的主犯,他叫俞自革,是本地一个刚结婚不久的小泥瓦匠。
抓住俞自革后,警方接连找来许多在橘园遇害的女孩。她们终于鼓起勇气指认俞自革就是那个将她们推倒在地的恶魔。
与俞自革熟悉的村民们听说这个消息后,都难以置信。俞自革给人的印象一直是老实巴交、朴实善良。没人会联想到他竟是一个连环强奸犯。
在法庭上,俞自革终于承认自己的罪行。他平淡地叙说三年来夜夜潜伏在橘园,等待芳龄女孩经过时将其拖入树丛中强暴。
他的受害者多达十几位,最小的只有16岁。法官问他为何要做出这么残忍的事。
俞自革说,第一次是偶然,后来见女孩子不敢说出去,他就大胆起来,没想到自己会一发而不可收拾,最终成为一个恶魔。
最终,俞自革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这起案件震惊了整个村庄。村民们意识到,他们必须保护女孩子,让她们敢于说出自己遭遇的不幸。
同时,家长也必须重视未成年女儿的外出安全,尽量让她们避免夜晚一个人行动。
【以案说法】
本案罪犯定性为强奸罪。强奸罪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违反妇女意志,并且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犯罪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的定罪要件包括:
第一,主体:强奸罪的主体只能是男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对妇女实施强奸行为才能构成此罪。
第二,对象:强奸罪的对象是妇女,即14周岁以上的女性。若对不满14周岁的幼女实施性侵害,则可能构成强奸幼女罪。
第三,故意:强奸罪属于故意犯罪,必须存在主观故意。施强奸的人需要主观上意图违反妇女意志,使用暴力等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
第四,手段:强奸罪必须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违背妇女真实意志。
第五,后果: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性交、猥亵或者其他违背妇女性自主权的行为,都可以认定已经发生性关系。
当一个行为同时满足以上构成要件时,就可以认定为强奸罪。需要注意的是,强奸罪着重保护的是妇女的性自主权,与是否造成生理伤害无关。
只要采取暴力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即可认定为强奸罪。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妇女”是指14周岁以上的女性。如果对不满14周岁的幼女实施性侵害,则可能构成强奸幼女罪,从重处罚。
强奸罪侵犯了妇女的人身权利,损害妇女的性自主权,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因此通常会被从重处罚。
实施强奸罪的,一般会被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在定罪量刑时,还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从重处罚。
根据本案件的案情,可以分析其定性为强奸罪的理由:
案件嫌疑人俞自革的行为对象都是14岁以上女性,符合强奸罪的“对象”要件。
俞自革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侵犯女性,扒衣服、压制她们的行动自由,属于使用暴力胁迫的手段。这满足了强奸罪的“手段”要件。
俞自革是有目的、故意采取上述手段与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而且造成了与多名女性发生性关系的结果。这符合强奸罪的“故意”和“结果”要件。
根据多名受害者的描述,俞自革的行为违背了她们的意愿,强行剥夺了她们对自己身体的控制权和性自主权。案发地点在橘园偏僻处,俞自革利用环境和自身力量优势犯罪。
综上,俞自革的行为手段、心理状态、造成的结果等方面都完全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定性为强奸罪明确适当,定罪准确。
从本案件来看,法院对俞自革最终判处有期徒刑20年,相比强奸罪法定刑罚的3-10年有期徒刑,可以看出对其从重处罚的态度。
其加重处罚的主要理由有:他存在多次强奸行为。俞自革犯罪时间跨度长达3年,累计犯罪多达十几起。其系列性犯罪行为应当从重处罚。
此外,受害者多为未成年人。根据案情,大多数受害女性在案发时只有16-17岁,属于未成年人。刑法对伤害未成年人的犯罪从重处罚。
再加上手段残忍,造成严重后果。俞自革采取暴力手段强奸,不仅严重侵犯受害人身体,也造成严重精神创伤。
并且,有隐匿犯罪事实情节。俞自革对所犯强奸案否认不报,藏匿被害人财物,应当从重处罚。
这件事在社会上影响恶劣。本案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触动社会法治公平正义的底线,应当予以严惩。
在被逮捕之后,俞自革悔罪不深,需要严惩以震慑。另外,本案中罪犯可能还涉嫌其它罪行,如抢劫罪,如犯罪过程中抢劫了女生的自行车,还有侮辱妇女罪等。
综上所述,本案存在诸多法定和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20年具有充分法律依据,体现了对强奸犯严惩的态度。
本案通过定性和判决也充分体现了刑法对强奸犯的严厉打击态度,维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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